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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施市第三届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大赛征稿启事

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: 中国书法家园 发布者:恩施市国土资源局
热度1235票 浏览1854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07年4月20日 13:49

    今年6月25日是第十七个全国“土地日”,“十分珍惜、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”是我国的基本国策,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,树立珍惜土地资源意识,推进科学发展,构建和谐社会,恩施市书法家协会、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举办恩施市第三届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大赛,现面向社会广泛征稿。

  一、恩施市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赛简介

    2005、2006年,恩施市书法家协会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举办了首届、第二届国土资源杯书法大赛。首届大赛征稿对象主要集中在恩施州本地,第二届开始在互联网各大书法论坛面向全国征稿,参赛者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。恩施市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赛的参赛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,本赛事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诚信、快捷”的原则,及时寄付奖金、证书,是受各地书友欢迎并受好评的地方书法赛事。

  二、征稿内容及要求

    1、作品限于毛笔书法,“国土资源”主题鲜明。内容以讴歌土地的诗、词、楹联、警句为主。每位作者投稿两件,其中一件须为必写内容(附后)。

    2、作品书体不限,草书、篆书另附释文。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尺整纸为宜,要求竖式,勿托裱。

  3、每件作品背面右下角用铅笔楷书写清作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邮编、电话号码和地址。并填写参赛表(附后)。

  4、入选(展)作品均发给入选(展)证书,大赛不收参评费。

  5、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均可参赛。

  三、评选办法

    聘请省、州书法家组成评委会,对参赛作品按初评、复评和终评三个步骤进行评选。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报道。

  四、设奖及展出事宜

  1、大赛设特等将1名,奖金1000元。其余按每100名设一等奖1名、二等奖3名、三等奖6名、优秀奖12名。一等奖奖金500元,二等奖奖金200元,三等奖奖金100元,优秀奖奖金50元。

  2、获奖名单将在国内各书法论坛及恩施市国土资源网“国土文化”栏目(http://www.enshi.cn/gtzy/)公布并通知作者本人。入展作品于6月25日左右展出。

  3、进入等级奖、优秀奖的作品不退,并向作者发放收藏证。大赛结果公布后,未进入等级奖及优秀奖的作品,作者要求退稿的,予以退稿。要求退稿者请通过邮局汇退稿费15元。截止2007年9月30日,未邮寄退稿费的视为放弃退稿,作品由主办单位处理。

  4、赛后编辑出版大赛书法作品集,收录三届大赛的等级奖作品。并向作者发放收藏证。

  5、凡作品被评为等级奖次的恩施市参赛者,目前未加入恩施市书法协会的,可申请加入该协会。

  五、组织机构

  大赛组委会:

  主 任:张 军 恩施市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

  副主任:叶文美  恩施市书法家协会主席

          孙光学   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

  委 员:竺山宝  张秉旺 谭永胜 谭杰平 刘大春

  六、其他事项

     1、截稿时间:2007年6月10日(以当地邮戳为准)。

     2、主办单位对参赛作品有收藏、使用、展览、出版、宣传等处置权。凡投稿参赛者,视为已确认并同意遵守本征稿启事的规定。

     3、来稿及汇款请寄: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22号 恩施市第三届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大赛组委会办公室  谭永胜 收  邮编:445000    联系电话:0718-8416408   可加QQ:378867754或365310947咨询相关事宜。

 

    附1:湖北省恩施市第三届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大赛参赛表

湖北省恩施市第三届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大赛参赛表

姓名

 

性别

 

年龄

 

是否要求退稿

 

作品1

 

作品2

 

通讯地址

 

邮政编码

 

联系电话

 

本表可复制。“作品”栏填写作品内容及式样信息,如“行书明月条幅”。

 

附2:大赛必写内容(作者任选)

1、十分珍惜、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。

2、善待地球,从节约资源做起。

3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,必须严格执行“占一补一”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。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、质量相当的耕地。

4、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。

5、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,必须进行变更登记,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,按非法占地处理。依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利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
6、城镇居民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,禁止在农村购置宅基地。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。

7、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,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。 基本农田实行“五不准”: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;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,将耕种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,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;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、发展林果业;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,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,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;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。

8、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矿产资源法》的相关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恩施市第三届“国土资源杯”书法大赛组委会
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

TAG: 恩施 国土资源杯 书法大赛 征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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